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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亲属的种类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 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3)、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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