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012-07-19 17:01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约的效力相当强大,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近现代法律中订婚已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便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 间,便是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领只是一种事后的追认。认领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 时间。但是,以死者为中介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例如:父虽死亡,其子女与死者的尚生存的父母,即孙子女与祖父母仍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关系除因 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父母和父母方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法 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亲等)仍然适用,不受收养成立的影响。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 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祖孙、养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