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收养法的基本原则(2)
2012-07-25 15:58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 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收养法)特别规定:(1)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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