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收养的效力(2)
2012-07-25 17:34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收养的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收养无效的原因
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 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当然,不符合法定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
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在审判实践中,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形,无效收养有时还会发生并非当事人预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后果,包括行政法上的和刑法上的后果。当然,这是在无效收养的责任主体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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