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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规定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对归侨代表选举的内容进行了完善。针对华侨反映比较强烈的参加国内选举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新增了“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的规定。这条规定不仅依法有据,同时也顺应了在沪投资创业、生活居住的华侨保护自己的政治权益的诉求。这既对负责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提出了重视华侨选举权以及架构好华侨参加选举的实现途径的要求,也起到告知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参加选举是其基本政治权利的宣示作用。

  (四)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来沪创业发展,特别强调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和华侨人才优势,鼓励他们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目的就是要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面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内外侨情变化后,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和来本市创业发展的华侨华人权益保护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努力处理好既不逾越法理上关于法规主体的要求,又把保护侨界权益新需求尽量纳入其中。我们将《保护法》和《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概念引用到鼓励引进华侨华人人才资源,保护侨资企业权益,把保护合法权益与做好为侨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鼓励归侨、侨眷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还在有关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等条款中,较多地用到“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概念,在不违反法理的情况下将对象范围延伸到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将对象范围延伸到侨资企业,实现了权益保护对象范围拓展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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