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招聘考试申论辅导资料及解析(5)
2012-02-25 16:0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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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自然成为众望所归。但目前为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目前民间组织并没有参与太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更重要的是诉讼主体的身份,如果非利益相关团体和个人拥有了诉讼身份,民间组织自然也就介入了”,自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告诉记者,目前由民间环保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没有太多的可行性。仅就自然之友而言,目前,他也不认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经验和足够的积累,来实践这一使命。“地方上应该成立更多正规的环保组织,这样就能对地方环保状况有更多的了解和调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做些准备。”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强调,污染受害者维权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一些受害者长年遭受污染损害得不到解决,于是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最后反而被抓起来,这时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就很困难。
8.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过往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然而,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这一答案被改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日前召开的2009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以该会为原告并最终获胜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会专家认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公益诉讼能够顺利审结,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破冰”。尽管如此,在法律层面上,社团组织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仍面临身份上的尴尬。《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可谓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对记者介绍说,联合会是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当前,环保社团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体,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成功突破,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难题”。
从目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非常困难。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在通报会上表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
9.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昆明等一些地方即使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立了环保法庭,也面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内公益诉讼氛围并不浓厚的背景下,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提高和调动他们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虽然这需要地方政府掏出一笔钱来,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这笔钱显然花得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受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
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简单地引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恐怕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也难免遭遇“零诉讼”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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