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3)
2012-07-20 17:52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或者被欺骗、威胁等原因。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撤销婚姻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婚姻的撤销应经 由诉讼程序处理。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与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 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