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4)
2012-07-20 17:52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
司法解释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的判 决,应依据照顾无过错方。这里的无过错方,并不是指在同居期间各方面均无过错的当事人,而是指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的当事人。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有关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子女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