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2)
2012-07-19 16:44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大纲: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
行为与亲子行为。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
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
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3 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出养行为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原则上仅限于财产行为,而不及于身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