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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夫妻人身关系

  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对夫妻双方都同等地适用,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横加干涉和限制。

  (三)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四)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计划生育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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