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诉讼离婚(2)
2012-07-24 18:09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通过诉讼内调解即司法调解,也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和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 名或者盖章。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 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 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及经过调解双方在其他离婚后果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3、判决与上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 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离婚纠纷是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的,应排除外来干扰,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
2、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