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诉讼离婚(5)
2012-07-24 18:09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诉讼离婚
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 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 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木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 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 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造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