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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货币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货币和外国货币两种。通用货币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又称为法定货币。在我国,通用货币为人民币。外国货币,严格而言为非通用货币,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债的关系的标的物或者作为兑换、储蓄合同的标的。此外还有一类特种货币,即已经失去流通力的货币,如古代货币、纪念币等,一般只作收藏,虽可作为物成为合同的标的,如互易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货币之债。因而在理解货币之债时,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以支付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的票据的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的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处理。

  货币之债与其他债相比,有如下显著的特点,即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民法关于履行不能的有关规定;货币之债不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货币之债的债务人履行迟延时,无论其对于迟延有无过失,均应负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二、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债权的收益为标的的债。利息之债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广义的利息之债除金钱作为利息之外还包括物,如以粮食作为利息;狭义的利息之债仅指金钱利息之债。这里的利息之债限于金钱利息之债。

  (一)利息之债的性质

  利息之债具有附从性。利息之债是以原本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其对于原本债权具有从属性。原本债权最初不成立或因其他事由被撤销时,利息之债也失去其存在基础;当原本债权移转时,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利息之债也随之转移。在为本债权设定担保时,其担保范围及于因主债所生的利息。

  (二)利息的类型

  依利息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类。约定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利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强行性规定而产生的利息。如银行贷款利息即属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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