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分类(10)
2012-07-12 14:57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货币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货币和外国货币两种。通用货币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又称为法定货币。在我国,通用货币为人民币。外国货币,严格而言为非通用货币,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债的关系的标的物或者作为兑换、储蓄合同的标的。此外还有一类特种货币,即已经失去流通力的货币,如古代货币、纪念币等,一般只作收藏,虽可作为物成为合同的标的,如互易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货币之债。因而在理解货币之债时,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以支付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的票据的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的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处理。
货币之债与其他债相比,有如下显著的特点,即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民法关于履行不能的有关规定;货币之债不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货币之债的债务人履行迟延时,无论其对于迟延有无过失,均应负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二、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债权的收益为标的的债。利息之债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广义的利息之债除金钱作为利息之外还包括物,如以粮食作为利息;狭义的利息之债仅指金钱利息之债。这里的利息之债限于金钱利息之债。
(一)利息之债的性质
利息之债具有附从性。利息之债是以原本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其对于原本债权具有从属性。原本债权最初不成立或因其他事由被撤销时,利息之债也失去其存在基础;当原本债权移转时,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利息之债也随之转移。在为本债权设定担保时,其担保范围及于因主债所生的利息。
(二)利息的类型
依利息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类。约定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利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强行性规定而产生的利息。如银行贷款利息即属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