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分类(6)
2012-07-12 14:57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三、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将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起转移;而通过种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只能自交付时起转移,或由双方特别约定自标的物特定时起转移。
(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当债务人的部分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全部灭失时,则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二、选择之债
(一)选择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