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分类(2)
2012-07-12 14:57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第二节 主债和从债
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以将债划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然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在性质上从债仍然为单独的债,有一定的独立性。当主债不成立时、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即失去存在的依据,当从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于主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三、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其一,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其二,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