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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资料:行政法(上)(7)

2012-12-03 15:15:4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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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 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节抽象行政行为

  □大纲要求

  1、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2、熟悉行政立法行为。

  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重点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1)立法性; (2)行政性。掌握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1)规划; (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与签署;(6)发布与备案。

  以上是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资料:行政法(上)(7)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南初任检察官,辅导资料,公共基础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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