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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债的担全
  第一节 债的担全制度概述

  依照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但近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及判例,对此已有所突破,债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债权具有了对外效力。债权保全制度就是债的对外效力的典型表现。债的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满足,即使不以财产交付为标的的债,也需要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最后保证。根据债的效力,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就成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此责任财产将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以及生活必需费用,这也应意味着除维持债务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债务人的一切财产均包括在责任财产之内。

  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积极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债的保全制度集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于一身,对债权不能实现起着预防作用,成为现代各国债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债权保全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有撤销之诉,此撤销之诉原本为破产而设,后来在非破产的情形也可以适用。在法国民法中,除撤销权外,又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民法中也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德国和瑞士,由于其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认为没有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我国台湾,虽然有比较完备的《强制执行法》,但民法中仍然详细地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我国《合同法》中第73、74、75条对合同之债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了规定,填补了法律上的一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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