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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固然对债权人不利,但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任凭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况且债权人的代位权并非债的关系成立时即享有的权利,其成立与行使均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为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就需要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规定严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主体

  债权人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债务人的债权人为数人时,数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但一个债权人已向某第三人行使了代位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向该第三人就同一原因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客体

  代位权的客体,即债权人可以就哪些权利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客体为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为财产上利益而成立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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