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8)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只有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债权,才可能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最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必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以下债权不能发生撤销权:一是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有特别担保时,如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时,由于债权的实现已有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受偿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的特别担保时,就没有特别担保的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撤销权。二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并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待条件成就时,债权才生效,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债权终不生效。因而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债权未生效之前,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权人撤销权不可缺少的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债务人对财产加工、毁损、消费等。另一类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债务人赠与财产、免除债务、让与财产权利等。能够成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通常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债务人的事实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行为,均不能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的民事行为则无须撤销。
作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如赠与、买卖,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遗赠;可以是有偿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是无偿的民事行为;可以是债权行为,也可以是物权行为,如债务人在自己无资力的情况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他人设立抵押权,这时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请求撤销。但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并不仅局限于法律行为,债务人的行为虽非法律行为,但属于法律效果上的适法行为,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如债务承认行为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外,诉讼上的行为如果兼具私法上的性质时,如和解、抵销等,债权人亦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虽然减少,但其所余财产仍然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无保全其债权的任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