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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关于破产外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147、149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之债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没有债权人撤销权这一空白,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虽然均称撤销权,也均需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但二者仍有下列不同:

  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通常是受有损失的一方)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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