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7)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更为强大。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均为本来应有事态的重申;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是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对现有的法律关系的破坏,其影响极大。所以,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件,以免破坏交易安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这一要件又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权关系不存在或者有违法内容,或虽有债权但债权已无效或已经消灭,则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次,该债权应具有财产内容。没有财产内容,或者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的债权,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标的。有财产内容的债权,并不仅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均可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不作为的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但是,因债务人不履行不作为的债务或不提供劳务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则债权人可对此主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