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2)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债权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制度和债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共同维护着债权人的利益。债的担保制度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方式,其虽然不受或者较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这些担保方式也存在弱点,如抵押权的设立须当事人特别订立书面合同,有的抵押关系还需办理登记,再如留置权的成立仅局限于特定的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并且还须符合法定条件,而保证除须书面保证合同外,仍会存在责任财产减少而损害债权实现的情形,等等。就债法中的责任制度而言,虽然责任制度的存在,会给债务人产生无形的压力,促使债务人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否则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但其更为现实的作用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而此责任又往往是在发生了债务违反的情形后的补救措施,只能制裁债务人于债务违反之后,这也是责任制度的明显不足之处。因此,法律在担保制度和责任制度之外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一方面为没有设立特别担保的债权人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以说,债权保全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债的责任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负着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任务。
第二节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债的关系成立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处分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时,其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应依债务人个人的意思,债权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变化会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对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法律就应当加以合理的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兼顾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纳。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代位权的规定,但《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