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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为行为时为准。如果行为时并无恶意,行为之后具有恶意,则债权人不得申请撤销该行为;同样如果行为时具有恶意,行为后表示悔过,且行为仍有害于债权的,则债权人仍有权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由其代理人代为进行,则其恶意的有无应以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断,但债务人有明确的害及债权的恶意,并且由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害及债权的,即使代理人不知情,也应认为债务人具有恶意。

  对于债务人的恶意的证明,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债务人超过其清偿资力而为法律行为时,可以认为其有恶意。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是一切债权人债权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仍为处分行为,就可以推定其有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是指与债务人为行为而受有利益的人,通常为债务人行为的相对人,但也不以此为限。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为受益人;在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中,如抛弃先顺位抵押权时,其受益人为因行为而受有利益的人,即后顺位抵押权人。

  受益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受益人对于可能危害债权人的事实没有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于受益时是否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益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知道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这里的“知道”,是指受益人客观上已经知道,至于受益人于受益时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的意图,或者是否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对受益人的恶意并无影响。

  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人受益时主观上有恶意为准。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于受益后有恶意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当受益人的受益时间与债务人和受益人为法律行为的时间不一致时,只要受益时为恶意,无论行为时是否为恶意,均应认定受益人具有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依当时的具体情形,债务人害及债权的事实应为受益人知道的,也可以推定为受益人有恶意。

  三、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其他内容付之阙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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