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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约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常发生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关系管理事务,属于有因,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仍发生无因管理。如受雇人依约为雇用人修筑堤坝,完工后突降暴雨,受雇人为使堤坝免遭洪水冲毁,为之加固,受雇人就其加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开始之时为标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负有义务,那么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在中途该义务消失,仍然管理事务的,自义务消失时起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自管理事务之初就构成无因管理;但若中途管理人和本人订立合同产生管理义务的,则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再为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如果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误认为有义务,从而进行管理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有经济的事项,如代交房租、税款等 ,也有非经济的事项,如收留走失的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有法律行为,如出卖鲜活水产品,也有事实行为,如代为收取果实;有关于财产的行为,如维修他人的危险房屋,也有关于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有单一事项,如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也有多数事项,如代收果实并加以出卖。管理他人的事务,要求管理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

  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的事务都能成为无因管理中的事务。下列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事务:第一,非法的事务。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合法的事务,非法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如保存赃物。第二,不适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纯粹宗教、道德、习俗、公益性质的事项,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意义,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第三,纯粹自己的事务。第四,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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