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17)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在现实生活中,代理关系多基于委托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为前提。委托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无因管理是在不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许多国家把无因管理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而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完成事务是基于委托合同的约定。此外,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还存在以下区别:(1)在报酬支付上,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还是无偿由当事人约定;而无因管理只能是无偿的,管理人只能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中支出的费用,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2)在注意义务上,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对其具体轻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责任;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其抽象的轻过失应负责。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给本人造成的损害。(3)在费用返还的范围上,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仅负返还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的费用;而在无因管理中,本人除返还管理人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外,还应返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用于维护本人利益所支付的费用。(4)在报告义务上,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随时或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完成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均应将处理事务的经过和结果报告委托人;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通常只能在管理事务终结后才能向本人报告有关管理事务的情况。
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相同点都 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其不同点为:(1)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其符合本人的利益 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侵害了被代理人自行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2)无因管理行为常常表现为事实,管理人也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本人的事务;而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人进行的行为多为法律行为,并且无权代理人是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的。(3)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无权代理在未经追认时,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得到追 认时,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无因管理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二者相同点在于都 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构成无因管理。但无因管理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很大的不同:在无因管理中,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管理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本人不能依据任何合同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债的不履行的责任。而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已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对于第三人(受益人)而言,尽管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只要其愿意,就可以直接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根据合同的内容要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