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6)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但是,当受益人将受领之物出卖,其所得价金高于或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其高出部分是否应依不当得利返还于受损人,其低于市场价格部分是否应予补偿,又有不同的看法。主观说认为,原物的价额应就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判断,其出卖所得价金无论多少,即为不当得利返还的数额,其高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其低于部分受益人亦不负责。 客观说认为,无论其出卖所得价金多少,受益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均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决定。我们认为应分别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当受益人主观上为善意时,应采主观说;当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时,则如果所得价金高于市场价格,其高出部分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如果所得价低于市场价格,低于部分应予补偿,这样才比较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是一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已有学者对于以国家公力介入不当得利返还关系是否妥当提出质疑。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的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他人利益,致他人受损失的情形。受益人对于“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若受益人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也属于善意受益人。
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使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取得的利益,其不同于损害赔偿,不能使受益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并且不当得利的返还,只能以现存利益为限,不能使受益人负担超过其受益限度的返还责任,更不能因为不当得利返还而使受益人的财产利益减少,因此如果善意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不能令其返还利益或返还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