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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三)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通常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的,可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的,表明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已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行为,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侵权民事责任。认定无因管理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错程度。由于无因管理是法律鼓励的合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可认为其履行了注意义务。当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时,只有管理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本人损害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重大过失,是指显然欠缺一般人注意的情况,即通常人用轻微的注意就可预见,而行为人竟然怠于注意。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比如,某甲跳水自杀,乙奋勇救助,在救助过程中,致甲脸部伤害,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第三节 缔约上过失

  一、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提出

  缔约上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或者一方当事人违反对他方当事人的照顾、保护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形。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历经德国普通法至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对其系统、深刻加以分析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当时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致,不足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因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有错误时,都足以影响契约的效力,如果契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不成立,对方能否要求信赖利益的赔偿。耶林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要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仅是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而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能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也意味着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依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最大贡献是,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一种类似于契约的信赖关系,尤其是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彼此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的义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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