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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为衡平观念,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却不能固守衡平观念,不能直接用衡平观念解决不当得利问题。适用时应严格遵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否则会使不当得利处于弥补法律救济措施不足的地位,扩展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公平或正义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或本质,但任何法律制度,究极言之,莫不根基于公平和正义。衡平原则已落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将不当得利法作为实现正义的万灵丹。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依实体法规定及其蕴含的价值加以判断,不宜直接以衡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一)取得利益

  取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1、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权利增强或义务减弱而扩大了财产范围,具体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2)占有利益的取得,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持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3)财产权利的扩张,如因添附而扩展原有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范围;(4)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如存在于物上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消灭,从而免去了所有人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负担;(5)债务消灭,债务人既存的债务消灭,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积极的增加。

  2、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包括(1)本应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没有承担或减少承担的,(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的,(3)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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