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为衡平观念,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却不能固守衡平观念,不能直接用衡平观念解决不当得利问题。适用时应严格遵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否则会使不当得利处于弥补法律救济措施不足的地位,扩展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公平或正义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或本质,但任何法律制度,究极言之,莫不根基于公平和正义。衡平原则已落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将不当得利法作为实现正义的万灵丹。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依实体法规定及其蕴含的价值加以判断,不宜直接以衡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一)取得利益
取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1、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权利增强或义务减弱而扩大了财产范围,具体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2)占有利益的取得,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持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3)财产权利的扩张,如因添附而扩展原有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范围;(4)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如存在于物上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消灭,从而免去了所有人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负担;(5)债务消灭,债务人既存的债务消灭,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积极的增加。
2、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包括(1)本应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没有承担或减少承担的,(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的,(3)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