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7)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应分别情况,具体对待:第一,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应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广告中除规定完成指定行为外,尚须通告广告人的,则以通告到达的先后为准。完成指定行为有时间限制的,以于该期限内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请求权人 。第二,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各有以平等的比例分受报酬的权利。如果报酬性质为不可分的,我国台湾民法规定适用连带债权的规定;德国民法规定以抽签决定,《德国民法典》第659条规定:“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每人各取得相等部分的报酬,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或者按悬赏广告的内容只能由一人取得时,由抽签决定”。第三,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除广告人特别禁止协同完成时外,则为对于一债务的多数债权人。报酬为可分的,行为人可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时,按其协力程度进行分配。但如果广告中明确仅允许由一人单独完成指定行为而禁止协同完成时,则协同完成人均无报酬请求权。
(四)悬赏广告的撤销
为照顾广告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悬赏广告得于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完成以前以与悬赏广告相同的方式撤销。如广告人为寻找走失的亲属发布悬赏广告,在无人通知其下落之前,走失者自行归家,则广告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撤销悬赏广告。撤销悬赏广告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撤销悬赏广告须在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之前作出。第二,撤销悬赏广告须以与原广告相同的方式作出。第三,须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广告人享有撤销权,可能使相对人陷于不安,从而影响广告人目的的实现,广告人基于种种考虑,可以在悬赏广告中作出抛弃撤销权的表示,或者以默示的方式抛弃撤销权(《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广告人对于完成行为指定期限者,推定其在此期间内抛弃撤销权)。撤销权已抛弃者,即不得再行行使。
悬赏广告被撤销后,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未存在悬赏广告。行为人于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之前已着手实行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并已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的,由于悬赏广告被撤销,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行为人没有报酬请求权,但行为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系因信赖悬赏广告所受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如果依行为的性质和社会一般观念该行为系为广告人的利益而为,则行为人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广告人请求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以不超过预定的报酬或奖金的数额为限。
(五)关于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只就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中,被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为解决学术上或技术上的问题,以及参加竞赛等,常存在优等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与一般悬赏广告的不同,在于其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不仅以指定行为的完成为前提,而且其行为必须是优等的。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原则上可适用悬赏广告的规定,但也应注意: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并且当若干行为人完成行为时,由于优等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广告人负有评定优等的义务。由于债权人尚未确定,此时悬赏广告虽然成立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只有在优等者的评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以优等者之评定,为效力之发生要件,而非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