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6)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采单独行为说,并非与契约主义相抵触。现代社会为契约社会,契约要求当事人意思合致,并以自由平等为其基本理念。不能否认,债的关系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者,原则上基于契约,单独行为为例外。在肯定契约主义的同时,认定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既裨助交易安全,又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在契约主义之下,容许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的形态存在,确为立法上的明智之举。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人须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意思表示。所谓以广告的方式,是指面向大众,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广而告之。告之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可以是一般大众,也可以是特定某种行业的人。
2、广告人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或奖金的意思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不只包括财产上的利益,社会上的荣誉也可作为报酬;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以在广告时确定了具体数额,在广告时没有具体数额但有数额的确定方法亦可。
3、广告中须明确要求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此一定的行为,或为提供某种线索,或为完成某项发明,或为提交某件作品,或为实行某种行为;可以是对广告人有利的行为,也可以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如以新型产品推荐为目的,凡对其产品指出一定缺陷的人可得一定数额的奖金等。如果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一定事项的通告或含有须将完成的事实通知给广告人时,则在通告未达广告人之前,不能认为已完成指定行为。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是指广告人的悬赏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悬赏广告的发布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广告人不能随意撤销悬赏广告。但悬赏广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以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为条件。当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时,其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657条也规定:“通过公开的通知,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无论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是否知道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均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死亡,则报酬请求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