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9)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法律为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确立了个人事务由自己决定,不容他人干涉的原则。因此,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互相依靠、友好帮助、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需要。因而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反而应当褒奖和倡扬。无因管理制度,恰当地权衡了个人事务由个人决定的个体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使两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严格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防止滥加干涉他人的事务;另一方面,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应负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得以无因管理未经本人同意提出抗辩,从而弘扬社会美德。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合法行为,法律通过保证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去鼓励人们互帮互助,促进社会美德的发扬。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动管理他人的事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衡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规定因管理事务所得的利益归受益人,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从而维护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遗嘱执行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等,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事务管理后不能向受益人要求费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