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4)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两种学说之争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介入而发生的受益和受损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上。如前例,甲骗丙的金钱向乙清偿债务,依直接因果关系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丙无权向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而依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不当得利问题上的规定是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即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于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有财产的损失,就可以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和受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成立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的解释不宜过于严格:其一,利益和损失的范围不必相同;其二,利益和损失的形态不必一致;其三,利益和损失的发生时间不必同时。
(四)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之所以为不当得利,原因在于没有合法的依据,罗马法称为无原因,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中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债的效力。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是因不当得利而蒙受损失的人;债务人是造成债权人损失而直接受有利益的人。当受损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当受益人死亡时,其概括继承人为返还义务人。
不当得利原则上不发生多数人之债。当因共有物的附合而发生不当得利时,共有物的共同所有人为共同受益人,产生多数人之债,各共有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依照其享有的共有物的部分加以分担,各共有人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的,应当返还。因此,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或者表现为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的利益,或者表现为不能返还原物时代表原物的价额。返还不当得利时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只有在不能返还原物时,才采取价额偿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