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7)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包括(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已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这些损害包括:(1)为受领的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2)受领人因为依赖取得的利益为应得利益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3)因为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失,(4)受领人的权益因该利益的取得而消灭或其价值减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损害的发生须受益人主观上无过失,如果因受领人的过失致损害发生的,应由受领人自己负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转嫁于受损人,有违公平原则。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范围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受益时明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仍受有利益。基于过失而不知的,不构成恶意。由于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合法的根据仍然受有利益,主观上有致他人损害的目的,因而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返还责任为加重责任,其返还范围包括受领时所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恶意受益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包括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比如当取得的利益为金钱时,返还时应当附加法定利息;但当取得的利益为非金钱,如金钱以外的物或者权利、劳务或者服务时,有学者认为“应当折算价金,附加法定利息,其生有孳息者,如所生孳息不及法定利息者应附加其差额”,一同返还。但也有学者认为,恶意受领之利益,返还时应附加利息的,应以金钱利益为限,非金钱利益的不必折算为金钱并附加利息。后一种观点似乎更符合民法的衡平原则。
如果受益人返还仍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此赔偿损失的义务不以受益人造成他人损失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并且此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害外还包括消极损害。如恶意受益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后此财产的市场价格上涨,则就上涨的部分,受益人亦应赔偿,这也意味着恶意受益人的赔偿范围为受损人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的义务。返还利益时,恶意受益人亦不得主张扣除因受领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但恶意受益人受领利益后,其为保持或者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支出的必要及有益的费用,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偿还,但受损人通常在现存增加额的限度内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