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13)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关系。
(一)阻却违法
从本质上说,无因管理行为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私法自治、权利受到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无因管理必定侵害本人某一方面的权利,如暴风雨来临之前帮助他人采摘果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再如抢救自杀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权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本人真正的意思,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因而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法律对于管理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意思、管理方法上有缺陷,则可能因此产生某些法律责任。如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天将下雨,管理人为将收取的本人晾晒的衣服送入本人家中而破门而入,虽然其收取衣服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破门而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或在事务管理过程中支付管理人必须 的费用等。以下详细加以叙述。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行为开始起,即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以为本人谋利益为目的,因而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知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自管理行为开始时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本人的事务。通常适当管理的管理结果对本人有利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然。不能单纯以管理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来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的义务,也不能以本人认为是否对其有利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