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3)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二)致他人受损
不当得利只有在相对的一方有受损害事实时才有意义,因而致他人受损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把从垃圾箱中捡到的废弃的物品,拿到废品收购站去卖从而得到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从而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利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两个方面。现有财产的减少又称为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又称为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损失,不同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的损失。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 根据所取得的利益,并非在于填补损害。因此,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损失”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的“损失”有严格的区别。在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下,一方因他方给付受有利益时,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时,他方即构成损失。
(三)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要一方取得利益系因他方受有损失所致,即以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关于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历来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只要同一原因致一方取得利益而他方受有损失,即使取得的利益和他人的损失的内容不同,它们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果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时,即使利益和损失之间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如甲为清偿对乙的债务,诈骗丙的金钱,乙取得债权受清偿的利益和丙所受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成立不当得利。直接因果关系理论,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排除了受损害的人向间接获利的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德国、日本的判例及学说多采此观点。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事实为限,即使取得利益和他人受损失产生于不同的事实,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之间有牵连关系,则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