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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二)致他人受损

  不当得利只有在相对的一方有受损害事实时才有意义,因而致他人受损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把从垃圾箱中捡到的废弃的物品,拿到废品收购站去卖从而得到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从而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利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两个方面。现有财产的减少又称为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又称为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损失,不同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的损失。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 根据所取得的利益,并非在于填补损害。因此,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损失”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的“损失”有严格的区别。在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下,一方因他方给付受有利益时,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时,他方即构成损失。

  (三)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要一方取得利益系因他方受有损失所致,即以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关于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历来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只要同一原因致一方取得利益而他方受有损失,即使取得的利益和他人的损失的内容不同,它们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果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时,即使利益和损失之间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如甲为清偿对乙的债务,诈骗丙的金钱,乙取得债权受清偿的利益和丙所受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成立不当得利。直接因果关系理论,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排除了受损害的人向间接获利的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德国、日本的判例及学说多采此观点。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取得利益和他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事实为限,即使取得利益和他人受损失产生于不同的事实,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之间有牵连关系,则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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