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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2)通知义务。有无履行通知义务,是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应听候本人的指示。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通常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因为一旦通知本人,管理人就应等候本人指示,在本人作出指示之前应停止管理行为。但是,在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如果中途停止管理行为较之不开始管理行为对本人更加不利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漏雨房屋,在揭去瓦顶后停止管理行为,显然较不开始修缮对本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应继续进行修缮行为。但是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可以进行管理时,管理人亦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此项义务有三项内容: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结果。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给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责任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或者违反管理人所负担的义务等发生法律责任。管理人的责任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1)债务不履行责任

  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特定情形下的继续管理义务等。如果管理人未尽到这些法定义务,就属于债的不履行,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这种无因管理中的债的不履行与一般意义上的债的不履行属于同一性质,自然适用民法关于债的不履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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