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0)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二、缔约上过失之债的成立要件
缔约上过失之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的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缔约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即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如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商品瑕疵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照顾保护义务等。
(二)缔约上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损害发生在订立合同以后或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欲望,则缔约上过失之债不可能发生。
(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的损失。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者,是使其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成立或有效时之状态。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不同,履行利益的损失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有效成立,或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失。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者,系债务人依债之本旨履行时,其可获得之利益。
三、缔约上过失之债的情形
缔约上过失之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应受一定的约束,虽然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也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时要约人撤回要约,并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应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也应为当事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意,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缔约上过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