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8)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大到救人性命,小到替人收取果实,比比皆是。凡是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其意思中必须包括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按照效果意思赋予的。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表意人须将自己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并为他人知晓。而无因管理则不同,法律虽然也要求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管理人或本人是否追求这种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都会发生。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无须明示于外部;法律虽然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已开始管理的事实告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明示本人,理论上称之为观念通知。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一定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无因管理中不要求管理人有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无因管理中要求管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而管理人须有意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