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4)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二)单方允诺与附获奖机会的合同
附获奖机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允诺与自己建立特定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在向自己支付基本合同关系的对价后,将有机会获得某种奖品或者一定数额的奖金。附获奖机会的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观看比赛、有奖寄送贺年卡等。单方允诺与附获奖机会的合同的不同在于:第一,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而附获奖机会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单方允诺不以特定的合同关系作为其进行允诺的前提,单方允诺中不要求相对人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只要相对人具备表意人允诺中提出的条件,即可取得请求权;而附获奖机会的合同须以特定的合同关系作为相对人取得获奖机会的基础,如果与表意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就不能成为相对人,就不可能有获奖的机会。
四、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使用更加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寻找遗失物、寻找失踪人、鼓励发明创造、有奖征集产品标志或广告词、有奖竞猜、访求车祸目击者等。悬赏广告是最为常见的单方允诺的形式。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各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适用不同,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大致上有两种学说,即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又称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负担债务 ,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即一定行为的完成,并非对广告所作的承诺,而是债务发生的条件。瑞士、德国及台湾的多数学者采此观点。比如,瑞士最高法院曾指出,依悬赏广告的内容,如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亦得请求报酬者 ,应解释为系单独行为;德国民法的立法者也曾在其立法理由书中称:“本草案系采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具有拘束力的单方约束,无须有承诺行为。广告人基于其负担债务的意思,对于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之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此说,其第1989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以给付的允诺,一经向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与单独行为说相对应的是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的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如果广告内容所指的特定行为未能圆满完成,则悬赏广告契约未成立,广告人没有履行广告指定的特定给付义务,日本及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