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12)
2012-07-12 15:1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表明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限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能为他人谋利益,允许管理人在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修缮与自己的房屋相毗邻的邻人的房屋,自己也因此消除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构成无因管理。而且管理人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可,并不要求管理人于进行管理活动时知道其管理的事务到底为何人的事务,在有些情况下,管理人将甲的事务误认为是乙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这时由于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没有管理意思,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不是效果上的意思,因此不需要管理人明确地表示出来。但是,当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四)不违反本人意思
对于不违反本人意思是否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应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考量的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看法。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一方面在于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另一方面,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通常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即使有时与本人的意思相悖,但其合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本人明知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示过欲实施该 管理,并非指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则不发生无因管理,可能发生委任。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可以推定本人欲管理该事务。推断本人的意思时,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凡对该事务的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人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意思,如收留走失的儿童、救助车祸受伤人员。依本人明示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真实利益。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本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本人在公共道路旁挖沟不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如抢救自杀者,虽然违反自杀者的意思,但与其真正利益相一致,成立无因管理 。